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08号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葛海水与被上诉人杨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红侠于2015年4月1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葛海水偿还欠款103000元。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葛海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海水,被上诉人杨红侠及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葛海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海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海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葛海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