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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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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海水与被上诉人杨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海水,男,l974年5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侠,女,l970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葛海水与被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海水,男,l974年5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侠,女,l970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葛海水被上诉人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红侠于2015年4月1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葛海水偿还欠款103000元。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葛海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海水,被上诉人杨红侠及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葛海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海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海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葛海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