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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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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卓与被上诉人杨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卓,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王卓与被上诉人杨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卓于2015年1月30日向商丘市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卓,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王卓与被上诉人杨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卓于2015年1月3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王卓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催缴,在限定期限内未预交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