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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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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华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桂云,系赵华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桂云,系赵华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世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旭,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星晨,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华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华于2015年1月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赵华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6688.54元。该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赵华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赵华书面声明,坚决反对按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本案,驳回赵华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