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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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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士兴与被上诉人李传光及原审被告李红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士兴,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光,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士兴,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光,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伟,男,1975年2月6日出生。

上诉人赵士兴与被上诉人李传光及原审被告李红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传光于2015年4月1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士兴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共计61.5万元,李红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赵士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士兴及委托代理人张永海,被上诉人李传光及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原审被告李红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