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伟,男,1976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兴成,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郭庆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郭庆伟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垫付的赔偿款10200元;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郭庆伟车辆维修费用19000元、吊车费4500元、施救费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该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郭庆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庆伟于2015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庆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庆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郭庆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