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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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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庆国与秦太山、张爱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毛庆国,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 被告秦太山,男,生于1969年5月20日。 被告张爱玲,女,生于1960年6月15日。 原告毛庆国与被告秦太山、张爱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愿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毛庆国,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

被告秦太山,男,生于1969年5月20日。

被告张爱玲,女,生于1960年6月15日。

原告毛庆国与被告秦太山、张爱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庆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