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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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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刘某某、刘某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杨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二,男。 被告刘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9岁。 被告刘某一,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一合伙协议纠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二,男。

被告刘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9岁。

被告刘,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审 判 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