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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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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桥民特字第001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30岁。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宣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5年1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桥民特字第001号

申请某某,女,30岁。

申请某某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宣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5年1月20日,周某某随船从高雄港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后船只甲板渗水并失去联系,经几个国家三个月的搜救无果。特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

经查,周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101091312,原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镇焦庄村西王庄,系申请人刘某某的丈夫。周某某系台湾渔船“祥富春”号船员,于2015年1月20日从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船只甲板渗水并失去联系,经多日搜救无果,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周某某已不可能生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8日在《人民公安报》公告版发出寻找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周某某身份证、申请人刘某某与周某某结婚证、户口本、船舶海事报告书及中共南阳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协商处理台湾“祥富春”号渔船失联南阳籍船员理赔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周某某自意外事故失踪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周某某的妻子,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