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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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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小字第13号 原告魏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起诉时被告王某系小名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小字第13号

原告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起诉时被告王某系小名,不是真实名称,且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已于2015年10月13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华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