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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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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吴某某,男,39岁。 被告王某某,女,36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某某,男,39岁。

被告王某某,女,36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