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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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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82号 原告齐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1日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82号

原告齐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刘书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