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82号 原告齐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刘书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