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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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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李某某诉李某甲、陈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穆某某,女,25岁。 原告李某某,女,1岁,系原告穆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穆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某甲,男,52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穆某某,女,25岁。

原告李某某,女,1岁,系原告穆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穆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某甲,男,52岁。

被告陈某某,女,50岁。

委托代理人赵贵海,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穆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被告陈某某继承权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原告穆某某丈夫李某乙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共赔偿各项损失22万元,原告穆某某与李某乙的父母即被告李某甲、被告陈某某因李某乙的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穆某某及李某某分得13万元,被告李某甲及陈某某分得9万,本协议调解生效后立即执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5771元减半收取2886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本院制作了(2015)社郊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各方送达,并执行完毕。2015年7月10日原告穆某某、李某某再次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穆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退还给驳回原告穆某某、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