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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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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67号 原告陈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67号

原告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林

审 判 员  陈 平

代理审判员  马艺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