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67号 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林 审 判 员 陈 平 代理审判员 马艺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