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城民特字第006号 申请人谷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莹林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5年1月20日,李某某随船从高雄港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后船只甲板渗水并失去联系,经几个国家三个月的搜救无果。特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 经查,李某某,男,29岁,系申请人谷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系台湾渔船“祥富春”号船员,于2015年1月20日从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船只甲板渗水并失去联系,经多日搜救无果,并经有关机关证明李某某已不可能生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李某某身份证、申请人谷某某与李某某结婚证、户口本、船舶海事报告书及中共南阳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协商处理台湾“祥富春”号渔船失联南阳籍船员理赔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意外事故失踪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谷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