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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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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王某某,女,45岁。 被告薛某某,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某某,女,45岁。

被告薛某某,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