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告王某某,男,64岁。系原告长子。 被告王某甲,女,汉族,现年63岁,系原告长女。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现年60岁。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现年57岁。系原告次女。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现年53岁。系原告三子。 被告王某戊,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64岁。系原告长子。

被告某甲,女,汉族,现年63岁,系原告长女。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现年60岁。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现年57岁。系原告次女。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现年53岁。系原告三子。

被告王某戊,女,汉族,现年51岁。系原告三女。

被告王某己,男,汉族,现年46岁。系原告四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七被告王某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林

审 判 员  胡学朋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昭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