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64岁。系原告长子。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现年60岁。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现年57岁。系原告次女。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现年53岁。系原告三子。 被告王某戊,女,汉族,现年51岁。系原告三女。 被告王某己,男,汉族,现年46岁。系原告四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七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莹林 审 判 员 胡学朋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昭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