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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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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56号 原告常某某,男,42岁。 被告杨某,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56号

原告某某,男,42岁。

被告杨某,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