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56号 被告杨某,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