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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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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038号 原告张某某,男,30岁。 被告常某某,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038号

原告某某,男,30岁。

被告常某某,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刘书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