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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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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申请宣告杨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郊民特字第009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15岁。 申请人孙某甲,女,12岁。 申请人孙某乙,男,10岁。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73岁,系三申请人之祖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70岁,系三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郊民特字第009号

申请某某,女,15岁。

申请某甲,女,12岁。

申请人孙某乙,男,10岁。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73岁,系三申请人之祖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70岁,系三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孙某某某甲、孙某乙申请宣告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申请称,申请人之父孙某丁于2013年1月20日去世。申请人母亲杨某某于同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三申请人现随祖父母生活。现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亲杨某某失踪

经查,杨某某,女,43岁,系三申请人之母,于2013年2月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三申请人之父孙某丁于2013年1月20日因病去世。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现随其祖父孙某丙、祖母王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6月1日,杨某某子女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某仍下落不明。

另查,杨某某无财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