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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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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46号 原告王某某,男,46岁。 被告李某某,女,46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46号

原告某某,男,46岁。

被告李某某,女,46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1年9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2009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更改了电话号码,不与原告及儿子联系。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王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一、王某二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某某外出五、六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回过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被告李某某、儿子王某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三人基本情况。

3、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

4、社旗县桥头镇老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六年,一直无音讯。。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李某某之母王某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被告李某某外出六年,一直没有回过娘家也未往娘家打过电话,娘家人都不知道其下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笔录内容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印证,证据2、3系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9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但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双方长期分居,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