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182号 原告梁高攀,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禹州市。 被告高晓偏,女,汉族,生于1992年,住禹州市。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高攀诉被告高晓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高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高攀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高攀承担。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