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二初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苏宝伶。 被告吴守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军诉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吴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军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西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77元,减半收取8038.5元,由原告杨西军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