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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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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西军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杨西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宝伶。 被告吴守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军诉被告中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杨西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宝伶。

被告吴守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军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吴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军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西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77元,减半收取8038.5元,由原告杨西军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