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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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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红敏诉被告贺凤岐、朱春晓、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二初字第365号 原告杨红敏,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贺凤岐,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春晓,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红敏,女,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二初字第365号

原告杨红敏,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贺凤岐,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春晓,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红敏,女,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敏诉被告被告贺凤岐、朱春晓、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敏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红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杨红敏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