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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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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号 原告耿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0月1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某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严晓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