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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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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5-1号 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5-1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某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诉讼。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