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5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 被告蔡寇中,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蔡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