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诉被乔聪慧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向阳,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郭改红,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乔聪慧,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诉被告被告乔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向阳,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郭改红,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乔聪慧,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诉被告被告乔聪慧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郭改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向阳、郭改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