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郭改红,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乔聪慧,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诉被告被告乔聪慧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阳、郭改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向阳、郭改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赵向阳、郭改红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