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438号 被告赵二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军红,女,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东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0元。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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