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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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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东升诉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438号 原告赵东升,男,生于194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二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军红,女,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438号

原告东升,男,生于194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二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军红,女,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升诉被告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东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0元。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