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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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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土诉被告田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23号 原告:王金土,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田飞龙,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住禹州市。 原告王金土诉被告田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起诉来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23号

原告:王金土,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田飞龙,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住禹州市。

原告王金土诉被告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王金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飞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王金土承担。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郭晓玉

人民陪审员  朱德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