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5号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晓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