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418号 负责人裴金营,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亮,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清林,男,生于1948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州市神后镇北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以下简称北大八组)诉被告赵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神后镇北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撤回对被告赵清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禹州市神后镇北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志峰 审 判 员 刘长印 人民陪审员 宋冬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高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