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3号 原告郭燕燕,女,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住所地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红伟,男,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 被告梁建增,男,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肖金祥,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马志军,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原告郭燕燕诉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马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燕燕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燕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燕燕承担。 审 判 长 张贵云 审 判 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凡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