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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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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燕诉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马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3号 原告郭燕燕,女,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红伟,男,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 被告梁建增,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3号

原告郭燕燕,女,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红伟,男,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

被告梁建增,男,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肖金祥,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志军,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原告郭燕燕诉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燕燕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燕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燕燕承担。

审 判 长  张贵云

审 判 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凡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