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7号 原告连自豪,生于1995年。 被告李京哲,生于1989年。 原告连自豪诉被告李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自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李京哲承担(已当庭清结)。 审判员 王旭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