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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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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自豪与李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7号 原告连自豪,生于1995年。 被告李京哲,生于1989年。 原告连自豪诉被告李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37号

原告连自豪,生于1995年。

被告李京哲,生于1989年。

原告连自豪诉被告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自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李京哲承担(已当庭清结)。

审判员  王旭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