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578-1号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住禹州市。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敏杰 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