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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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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671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4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671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4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关于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