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李怡博,男,生于2008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李静一,女,生于2003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李怡博、李静一法定代理人王小雨,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訾明朝,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雨、李怡博、李静一诉被告訾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小雨、李怡博、李静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靳炳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