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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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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0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0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撤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