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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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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瑞娜被告刘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杨瑞娜,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儒青,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娜诉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娜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杨瑞娜,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儒青,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娜诉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娜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瑞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瑞娜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