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杨瑞娜,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儒青,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娜诉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娜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瑞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瑞娜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