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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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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俊甫诉被告王正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785号 原告闫俊甫,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正平,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甫诉被告被告王正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甫于2015年3月10日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785号

原告闫俊甫,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正平,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甫诉被告被告王正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甫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俊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闫俊甫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