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赖三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 负责人吴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负责人潘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国正诉被告徐洋洋、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国正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国正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马国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