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0号 原告闫会枝,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娄马功,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枝诉被告被告娄马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会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会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闫会枝负担。 审 判 员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