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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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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会枝诉被告娄马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0号 原告闫会枝,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娄马功,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枝诉被告被告娄马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会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0号

原告闫会枝,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娄马功,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枝诉被告被告娄马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会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会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闫会枝负担。

审 判 员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