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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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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66号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冀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66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某某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常志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