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2号 被告田某甲,男,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田某甲于1993年4月份再婚,1994年11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吵闹,且我不断遭受被告的暴力,自2009年3月份我遭受被告的暴力后离家出走至今,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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