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54号 原告赵根成,男,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范宏现,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素贞,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成诉被告被告范宏现、张素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根成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