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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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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根城诉被告范宏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54号 原告赵根成,男,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范宏现,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素贞,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成诉被告被告范宏现、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54号

原告赵根成,男,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范宏现,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素贞,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成诉被告被告范宏现、张素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根成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