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76号 委托代理人艾贯勋。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洁琼诉被告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洁琼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洁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赵洁琼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