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6号 原告赵营超,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被告白福增,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营超诉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福增、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营超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营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营超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