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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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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醒诉被告赵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赵醒,女,生于199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宏,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醒诉被告被告赵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醒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赵醒,女,生于199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赵宏,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醒诉被告被告赵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醒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醒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