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赵醒,女,生于1997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醒诉被告被告赵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醒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醒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