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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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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煤安矿山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与高高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001号 原告重庆煤安矿山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邵武 被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万岭。 被告高万岭,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煤安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001号

原告重庆煤安矿山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邵武

被告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万岭。

被告高万岭,男,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煤安矿山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高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云丰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刁云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刁云丰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