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8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军伟,男,生于1980年4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王春红,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关于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军伟、王春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斌 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 人民陪审员 :董保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