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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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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军伟、王春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83号 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军伟,男,生于1980年4月17日,汉族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83号

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军伟,男,生于1980年4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王春红,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关于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军伟、王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禹州市贰仟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斌

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

人民陪审员 :董保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