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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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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爱敏诉被告付俊安、赵俊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253号 原告李爱敏,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 被告付俊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赵俊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敏诉被告付俊安、赵俊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253号

原告李爱敏,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

被告付俊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赵俊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敏诉被告付俊安、赵俊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爱敏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